——反映长治中院审理王强案存“以权压法、减免罪名、重罪轻判等重大原则”疑点,望贵院排除疑点,作出公正、公平判决  

尊敬的冯军院长:

       本实名举报人李金平,男,系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强 “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2024)晋 04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书。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中。

       因此案关乎实名举报人全家老少的生死存亡,不得不就原审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相关办案人员及负责人,在审理判决该案过程中存在的 “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化解罪名”“重罪轻判”“利益输送”,并替王强变相 “讹诈” 坑害实名举报人等系列重大嫌疑向您反映:

       该案被告人王强与王岗(现正由潞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审理)系兄弟二人,二人与长子融汇村镇银行、武乡商业银行等相互勾结、阴谋策划,利用实名举报人诚实、豪爽义气(不懂法)的个性,采取掩盖事实真相、欺骗、诱惑等手段,先后五次向举报人放贷、借贷,合计贷款五千一百万元,均由实名举报人全家多年奋斗积累的资产提供担保。此后,又经数年、数次 “倒贷”,举报人多次被威胁、诱骗补签担保手续。

       王强、王岗兄弟二人不仅不对举报人知恩图报,对其威逼利诱的行径反省悔过,反而于 2020 年趁举报人外出之际,与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勾结潞城区法院执行局,对长子县法院 “黑法官”“黑律师” 共同阴谋策划、伪造虚假证据,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枉法判决进行闪电“执行”。最终目的是为王强、王岗兄弟二人与长子融汇村镇银行合谋欺骗、坑害、变相讹诈实名举报人全家多年积蓄的五千多万元资产的犯罪行径披上合法外衣!

       举报人事后才知晓此事,面对王强、王岗兄弟二人恩将仇报、禽兽不如的行径,不得不走上漫长的报案、举报、申诉之路,先后向长子县检察院、壶关县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长子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公安局、长治市纪委,直至山西省纪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反映情况。

      在各级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与重视下,潞州区公安局终于于 2020 年 7 月对举报人的报案予以受理并立案,并于 2022 年 12 月将王强抓捕归案(王岗畏罪潜逃)。

      潞州区公安局经一年多侦查查明,王强、王岗兄弟二人在短短数年内,通过登记注册(收购)空壳公司,多次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情节等诈骗手段,与长治市辖区内的屯留区农商银行、长子融汇村镇银行、长子农商银行、武乡农商银行、沁县农商银行、沁源农商银行、壶关农商银行、平顺农商银行、黎城农商银行、漳泽农商银行、黎都农商银行等十一个银行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合计诈骗贷款本金高达两亿元之多。

      另经侦查查明,王强、王岗还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情节等欺诈、诱惑手段,致使李金平为其五千一百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该局最终认定,王强、王岗涉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三项罪名成立,且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明确,并移送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潞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被告人诈骗手段特别恶劣、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建议量刑在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因此移交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等完整的审判程序,一致认为被告人涉嫌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三项罪名均成立,并上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特此通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会议,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委派分管主办此案的王宇鹏副检察长参会。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把手杨泽民在此次专案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强势表态并指令:“两个诈骗罪都不能定,只能定骗取贷款罪!” 王宇鹏副检察长明确表态:“如果贵院作出此类判决,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必将提起抗诉。”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再次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令人费解的是,分管主办此案的王宇鹏副检察长并未参加此次会议,而是 “调包” 为由与王强、王岗私交关系特殊的陈斌副检察长参会。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 04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书第 176 页,仅以不到 130 字的荒谬 “强词夺理”(原文:王强诈骗李金平,指控数额不明,未对指控对象李金平抵押房产及李金平控制的山西泰轩工程技术公司资产作评估。…… 李金平知晓被告人王强将黎城蓝天抵押给建行贷款 5700 万元的事实,且李金平长期多次为被告人王强抵押担保,李金平、唐某某在抵押合同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李金平的事实与指控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罪事实重叠。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强诈骗李金平的证据不足。……),便否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经严格侦查、审查后作出的结论 —— 王强通过 “掩盖事实真相、虚构情节” 等手段,获取李金平为其五千一百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作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责任人、一把手、院长,杨泽民为何在审判委员会这一重要专案会议上,冒天下之大不韪,毫无顾忌地利用职权,公开为王强规避、掩盖 “诈骗罪” 这一重大犯罪事实?这究竟是何原因?

       其二、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为何在关键的专案定性会议上,临时调换分管主办负责人参加审判委员会?其中是否存在猫腻?

       其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 04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书,未以事实、证据、法律为依据否定公诉机关指控王强犯 “诈骗罪” 的事实认定,反而以强词夺理的荒谬理由予以否定,这符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基本办案原则吗?

      上述三点质疑的答案不言而喻,无非是要让真正的无辜受害者为犯罪分子王强和放贷银行买单!

      望冯军院长对此次实名举报高度关注,责成贵院办案人员认真严格审查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务必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考验!否则,本举报人定会将此 “官司” 一打到底!

     此致

             敬礼!

      实名举报人:李金平

      身份证号码:14042419600123****

     联系电话:13935500300

     2025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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